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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反食品浪费法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公务活动用餐不得超过规定标准;
可奖励“光盘行动”消费者;
点餐浪费可收厨余垃圾处理费;
商家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,*高罚1万;
食品生产经营者严重浪费,*高罚5万;
制作发布传播暴饮暴食视频节目,*高罚10万。